中新網11月3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王闖今日指出,《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規定》的最大亮點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精神,徹底實現了知識產權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審判“二合一”,即由知識產權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統一管轄和審理涉及知識產權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舉行發佈會,就三地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情況進行通報。
  王闖介紹,《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規定》共8條,主要涉及知識產權法院的案件管轄及審級關係,包括一審管轄、跨區域管轄、專屬管轄、二審管轄、上訴管轄及未結案件處理等。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的範圍。根據《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規定》第一條,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等技術類民事和行政案件;二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三是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對於第一項的技術類案件,司法解釋在《決定》規定的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礎上,根據科技發展趨勢、審判實踐和國際經驗,增加了計算機軟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實踐中,計算機軟件案件涉及專業技術事實認定,技術性較強,基層法院審理存在較大難度,有必要由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第二項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行政機關涉及知識產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等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案件。由於知識產權法院在轄區範圍上與相關中級人民法院存在重疊,因而需要進一步明確該類案件應由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第三項是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馳名商標保護,亦將其納入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範圍。
  (二)關於知識產權法院跨區域管轄的案件範圍。跨區域管轄是《決定》規定的重要內容。根據《決定》要求,在知識產權法院設立的三年內,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轄市)實行跨區域管轄。由於北京、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的轄區分別是整個北京市和上海市,不存在跨區域管轄問題。因此,《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規定》第二條直接規定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跨區域管轄的案件類型,包括第一審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等技術類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第一審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
  (三)關於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專屬管轄範圍。知識產權授權確權類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專屬管轄,該類案件是整個知識產權案件的中樞,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規定》第五條進一步細化了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專屬管轄的第一審授權確權案件範圍。這類案件主要包括:不服國務院部門授權確權類裁定或者決定的知識產權授權確權類行政案件;與知識產權強制許可有關的行政案件;與知識產權授權確權有關的其他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案件。其中,“與知識產權授權確權有關的其他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那些雖不屬於授權確權但與之有密切關聯的行政行為引發的案件。例如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續展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中止專利審查行為提起的訴訟的案件。
  王闖指出,《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規定》的最大亮點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精神,徹底實現了知識產權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審判“二合一”,即由知識產權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統一管轄和審理涉及知識產權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這體現在:第一,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不僅包括知識產權授權確權類行政案件,還包括涉及知識產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引發的普通行政案件。第二,在知識產權法院轄區內,對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均由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無論該第一審案件由基層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還是由行政審判庭審理。第三,對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均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不再分由該高級人民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各自審理。這是我國知識產權案件審判體制的重大革新,對於統一知識產權案件裁判標準、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品質具有重要意義。  (原標題:最高院:知識產權案件實現民事和行政審判“二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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